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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(储能)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

文章来源:国家能源局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7-24

      
      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“四个革命、一个合作”能源安全新战略,加快构建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,推动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,按照《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17〕1701号)要求,依据《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类事项工作规则(2020年版)》(国能综通法改〔2020〕20号),国家能源局拟在全国已投产电力储能工程(抽水蓄能除外)中组织筛选首批科技创新(储能)试点示范项目(以下简称“储能示范项目”)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  一、示范目的
  通过分析总结示范项目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,促进先进储能技术装备与系统集成创新,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与工程规范,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业模式,推动出台支持储能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。
  二、申报条件
 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投产,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连续在运至少一年的项目。储能系统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。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清晰,技术先进,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。
  申报单位既可由储能项目业主单独申报,也可联合其他单位联合申报。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、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。同类技术和场景,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限申报1个项目。
  三、申报程序
  (一)申报单位网上申报。2020年8月10日至8月23日,申报单位登录“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平台”(http://123.127.52.151:9091);在线填写《科技创新(储能)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》(见附件)并下载打印,签字盖章后报送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。
  (二)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网上初审。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属用户名,于2020年8月20日至8月30日,登录申报平台进行初审。初审合格后,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申请主体报送的《科技创新(储能)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》上加盖公章后,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能源局科技司。各省(区、市)能源主管部门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国家能源局下发,各单位收到后请尽快登录填报系统修改密码。
  (三)专家网上筛选。在国家能源局组织下,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筛选,提出推荐项目建议清单。
  (四)公示与确认。国家能源局对推荐项目名单进行审核,并在官网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正式发文确认国家能源局科技创新(储能)试点示范项目。
  四、筛选指标
  (一)适用场景。申报项目应适用于当地用能需求,建设规模切合实际,运行策略满足其所在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等。筛选指标包括实际需求、系统运行、建设规模等。
  (二)技术先进。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,所采用技术装备选型准确,设备寿命、循环寿命及转化效率达到业内先进水平,系统可靠性高于国标要求。同时应体现系统的友好型、智慧型和节约型特点(如智慧管控中心、智慧运维系统、对土地等公共资源占用较小等)。筛选指标包括设备寿命、循环寿命标准、转换效率、系统性能、系统可靠性、智能程度、项目布置、生态环保等。
  (三)自主创新。申报项目需体现自主创新性,鼓励项目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。筛选指标包括自主技术和装备、原创技术应用、自主知识产权等。
  (四)安全防护。申报项目应根据各自技术特点和应用场景,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,确保储能系统运行安全,具备完善的外部风险应对方案及措施等。筛选指标包括设备安全可靠性、储能系统运行安全性、具备完善的外部风险应对方案及措施等。
  (五)综合效益。申报项目应高度重视顶层设计,突出设计理念、创新成果、示范效果。体现在保障用能安全、提升能源利用效率、增加清洁能源比重、增强系统运行灵活性、提升智慧用能水平和提高能源利用经济性等方面的效果,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推广应用潜力。筛选指标包括资源循环利用、清洁高效发展、示范效应等。
  (六)经济性。申报项目应对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说明,鼓励具有可持续、可操作的商业模式。筛选指标包括商业模式、财务指标等。
  (七)地方政府支持情况。申报项目获得财税、价格等相关政策支持情况。筛选指标包括纳入示范、财税支持、其他支持等。
  五、示范要求
  (一)确保项目安全运行。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与维护,确保安全运行。
  (二)完成示范内容。按照示范项目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完成示范工作。
  (三)定期上报信息资料。示范项目应按季度上报信息,每年提交年度报告。
  (四)加强标准化工作。鼓励示范项目研究提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。
  (五)提供政策建议。结合项目运营情况,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。
  (六)加强宣传分享。积极向社会公开展示运行情况,分享最佳实践。
  六、监督评估
  (一)建立跟踪评估机制。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,对示范项目进行跟踪服务,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,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。
  (二)强化监管。对示范效果不达标的项目,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查找原因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。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,国家能源局将及时商相关单位终止项目示范。